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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取消上市环保核查推进建立信用评价制度
环保部取消上市环保核查推进建立信用评价制度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07日

企业上市无须进行环保核查,环保部门则要加强日常监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环保部按照“减少行政干预、市场主体负责”的原则,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并于2014年10月20日印发了《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环发〔2014〕149号),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停止受理及开展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同时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环保监管,加大政府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力度,督促上市公司切实承担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加大对企业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力度。 

近期,《关于对环保核查工作制度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环办函〔2014〕207号)再次明确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再为企业出具环保达标守法证明等文件,环保部之前提出企业出具环保证明文件的相关要求同时予以废止。同时,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快推进建立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协助做好企业征信系统建设工作。 

法规解释 

●虽然环保部不再直接组织开展重点行业环保核查,但地方政府对开展重点行业环保核查另有规定的,地方环保部门可根据地方政府的要求开展核查,但须严格遵循“自愿、透明、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虽取消了上市环保核查,但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实施清洁生产,持续改进环境表现;应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公开环境信息,并按《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HJ617-2011)定期发布企业环境报告书。保荐机构和投资人通过公开渠道获取企业环境信息,可以依据政府、企业公开的环境信息以及第三方评估等信息,对上市企业环境表现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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