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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整规办关于建立中国反商业欺诈网公众投诉举报查办工作机制的通知
全国整规办关于建立中国反商业欺诈网公众投诉举报查办工作机制的通知

 

全国整规办关于建立中国反商业欺诈网公众投诉举报查办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整规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公安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局)、信息产业厅(局)、通信管理局、农业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卫生厅(局)、工商局、质检局、广播电视厅(局)、新闻出版局、旅游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外汇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整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支持下,全国整规办于2006年3月15日创建了中国反商业欺诈网(www.antifraud.gov.cn)。一年多来,反商业欺诈网接收了大量公众投诉举报。为建立健全部门和地方处理反商业欺诈网公众投诉举报的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查办效率,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按照地域管辖和部门职责分工,做好投诉举报线索的梳理分派工作
全国整规办要对反商业欺诈网的投诉举报进行初步审核,投诉举报应当包含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事由、投诉请求和其他相关信息。 对不属于商业欺诈的一般经济纠纷、政府有关部门正在查处、已经进入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的投诉举报一般不予受理;对事实清楚、情节轻微、主管部门明确的投诉举报,应指导举报投诉人到当地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意见。
对于欺诈金额较大的投诉举报,由全国整规办按地域管辖移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整规办办理。各地整规办对收到的案件线索要认真审查分类,分派到地方有关部门查办。
对于涉及地域广、案件典型复杂、久拖不决的投诉举报由全国整规办移交给国家相关部委办理;涉及多个部门的投诉举报,可以有一个主送单位和多个抄送单位,抄送单位协助主送单位查办投诉举报。
二、各部门要认真查办投诉举报,及时反馈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
有关各部门要将反商业欺诈网纳入本部门投诉举报渠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本部门(本系统)的有关规定处理反商业欺诈网的投诉举报。国家相关部门对全国整规办移送的投诉举报线索,要认真审查分类,按照地域管辖或职责分工及时交由下级机关查办。地方相关部门要认真查办整规办或上级主管部门移交的投诉举报,案件办结以后,要及时向投诉人反馈结果,并定期向移交单位通报转办案件的办理情况。
投诉举报的受理时间以具有直接管辖权的机构受理投诉之日为准,投诉举报的转交过程不计入受理时间。有关部门在收到投诉举报线索后,如果认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可以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移交单位说明理由并退回。
三、建立统计分析和通报制度,加强信息沟通
国家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整规办要确定本单位查办反商业欺诈网投诉举报的联系人(联系人报名表于7月20日前反馈全国整规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整规办每季度对商业欺诈的多发领域、投诉举报的热点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全国整规办。全国整规办对各地的投诉举报和处理情况按行业、地区、类别等进行汇总分析,抄送全国整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以适当形式上报国务院和全国整规领导小组。对于重大商业欺诈案件和久拖不决、群众意见强烈的投诉举报,各级整规办要主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各地整规办和有关职能部门对于反商业欺诈网的投诉举报推诿不办、查处不力的,全国整规办将进行内部通报;对于查处得力、效果明显的,将给予表彰。

四、完善档案管理,保护投诉举报人个人秘密
全国和地方整规办要建立健全公众投诉举报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应当包含公众投诉举报的受理、移交、查处、督办、反馈、结果等内容。各级整规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在办理公众投诉举报过程中,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要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被举报人和与处理投诉举报无关的组织、个人透露;对投诉人的信息也要尽量保密。
以公众投诉为线索,有效打击商业欺诈行为是国务院部署的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也是各职能部门坚持执政为民、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的职责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整规办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增强办理公众投诉的主动性、积极性,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办理每一件公众投诉,坚决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特此通知。

附件:公众投诉查办联系人员报名表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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