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根据《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2013〕81号)及住建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综合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进行量化评分,确定其信用等级。
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网址:www. fjjs.gov .cn)中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是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和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官方发布平台。各市、县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和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官网发布。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具体工作委托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开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开发委)实施。
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本地房地产业协会实施。
第六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和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时更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每2年组织进行一次,由评价实施单位在一季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前两年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确定其信用等级。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应在3月份将本地区(含所辖县、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报送省开发委汇总,报省住建厅审核后,于4月份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公布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各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官网公布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与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公布同步进行。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审核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从业人员信息、项目开发经营信息、统计月报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等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通过《福建省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采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信息系统》填报。其中: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信息、从业人员信息,在申请资质时填报核定。
(二)项目开发经营信息,根据项目进度在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书之日起10日内填报。
(三)统计月报信息,应每月与统计部门报送的统计数据同时间同口径在《信息系统》中填报《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情况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和土地情况表》。
(四)良好行为记录,由企业先行在《信息系统》中填报,并将良好行为记录的相关材料报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在地的市、县评价实施单位。
(五)不良行为记录,由企业先行在《信息系统》中填报,并将不良行为记录的相关材料报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在地的市、县评价实施单位。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的信用信息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县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异地发生的不良行为记录,由作出不良行为记录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作出不良行为记录的文件抄送企业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并由其录入《信息系统》。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条 各市、县评价实施单位根据《福建省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形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按照评价指标设定,生成评价总分值。按照评价总分值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等级。
第十一条 综合信用评价由企业基本分、企业信用能力、企业信用表现(包括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三部分组成。
企业基本分值:企业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后,即给予企业起评得分60分。
企业信用能力分值:由企业的经营年限、注册资本、技术人员、资质等级、评价年度周期的投资额、在建开发面积、竣工验收备案面积、房屋销售面积、销售额、待开发土地等十个部分组成,满分16分。
企业信用表现:评价年度周期内企业的信用表现,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两个方面。企业信用表现的各项内容,按照所设定的分值直接计入综合评价总分。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分值计算
基本分(60分)+信用能力分+信用表现(良好行为分值-不良行为记录分值)=综合评价分值
信用能力计算分值见附件1,良好行为记录计算分值见附件2,不良行为记录计算分值见附件3。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按评价总分值情况分为5个等级,其中:
(一)AAA级:综合评价分值90分以上;
(二)AA级: 综合评价分值80-89分;
(三)A级: 综合评价分值70-79分;
(四)B级: 综合评价分值60-69分;
(五)C级: 综合评价分值59分以下。
第十四条 评价年度周期内企业发生下列情行之一的,直接确定为C级:
1.企业违规使用预售资金;
2.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3.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第四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及建立房地产企业黑名单的重要依据。
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AA级以上的企业,可免于参加年度资质检查,连续获AA级两次以上的预售资金免监管,优先推荐各级荣誉评选。各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措施。
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B级以下(含B级)的企业,资质列入红色监管严格审查,严格预售资金监管,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房地产信用综合评价企业信用能力计算表
2.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良好行为记录(加分指标)
3.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