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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进严管”信用体系待建立
“宽进严管”信用体系待建立

 

“宽进严管”信用体系待建立

2016-02-05 来源:深圳特区报

  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自2013年3月1日正式在全国率先推出后,近三年来不断推进,取得了良好效果,对深圳营商环境优化和提升投资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截至2015年底,我市商事主体总量累计已达214.1万户。国家工商总局已将深圳这项改革在全国推广。今年,改革进入深水区,如何进一步推动和完善?多名人大代表在市两会上建议:要及时解决新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并在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将改革成果固化下来。

  门槛降低后出现新问题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之后,办理执照变得简单,门槛降低了,材料简化了,审批整合了,申请电子化了,这些都促成了深圳商事主体总量迅速攀升。然而美中不足的是,目前在改革中也出现一些不和谐音。” 张红桥等市人大代表认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近年来互联网发展迅猛,商事制度改革大幅降低了注册公司的门槛,出现了利用虚假注册信息进行诈骗等现象。由于犯罪分子以公司身份出现,识别难度加大,涉案金额也大额化。对于新出现的犯罪现象,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应对,出台针对性措施进行防范。

  商事主体登记事项不明确,法规政策不统一。如目前对于从事民营医院、幼儿园、教育培训、律师事务所等行业是否需要办理商事登记,法规政策并不明确,有些以商事主体形式存在,有些则以民办非企业形式存在。同时,监管部门执法和商事主体选择也存在随意性,由此在后续监管中也面临着监管主体和适用法律法规不统一的问题。

  个体工商户改革需要深化。由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多证合一”,为了避税,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的现象有回潮趋势。

  与商事登记事务相衔接的有关部门的改革跟进有时差,导致相关商事活动的法律及政务环境体系缺乏完善配套。配套监管的相关立法跟不上,导致监管部门缺乏足够有效的监管手段。

  率先立法固化改革成果

  市人大代表文建锋等建议,尽快将2012年10月30日由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重新修订,升格为《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尽快启动立法调研,如有可能,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

  市人大代表杨勤认为,完成立法之前,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拟定完善商事登记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措施,这些措施包括:

  公司登记注册流程中增加一些环节。如规范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申报,将注册的企业信息与深圳市租赁办地理信息数据进行比对等;完善登记风险告知和责任提示制度等。

  完善商事主体的监管机制。应在立法中分类确定对违法行为的罚则,落实“宽进严管”的严管环节。以简易注销试点为契机,研究解决载入异常名录企业、死户、僵尸户企业简易退出市场的问题,永久纳入异常名录的企业将不纳入商事主体统计的范围。

  研究制订并实施个体工商户改革计划,豁免个体工商户进行商事登记的要求,如有可能,探索将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与个人所得税并轨。

  “应尽快落实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关的配套改革。”杨勤说,市政府应推动落实2014年9月公布的《深圳市商事主体行政审批事项权责清单》,敦促相关部门落实各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办法,改变监管理念,完善监管制度。若需要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的,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应进一步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项目。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前,由于缺乏信用约束,行政部门监管往往采用“人盯人、人防人”战术,行政成本高。运动式执法已难以为继,政府监管方式的改变迫在眉睫。代表们认为,应加强信用监管,实现社会治理。目前全市建立了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然而对各部门已建立的信用约束机制的整合和有效利用,尚未充分发挥好。“应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实现政府信息的互联互通,解决老百姓办事难的问题。”市人大代表郑学定说。

  “和一个企业打交道时,如何知道它的底细?应在网上一查就可知道。”陈洁、方成群等人大代表呼吁,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在体制机制建设上下大功夫,尽快推动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效应。建议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尽早规划统筹安排,避免各自为政、自成体系;充分发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深圳信用网的机构和平台作用,对资源进行升级利用,避免重复建设。另外,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既要由党委政府积极统筹,加强顶层设计,在具体操作上又要避免由政府部门大包大揽唱“独角戏”。建议充分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尤其是积极扶持已经起步的征信企业的发展,积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

  “在目前全国没有统一信用立法的情况下,特区立法应当给予必要的法律支撑。”有市人大代表表示,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完善法制框架。我市《个人和企业征信管理办法》需要得到及时评估和修订,建议出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的有关管理条例,在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关于公民个人、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唯一信用代码制度的基础上,统筹协调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加快诚信地方立法。

  据悉,《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可望列入2016年立法计划,正在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意见。市人大代表建议适当时上升为人大立法,形成具有深圳特色的公共信用管理制度和相关法规体系,为国家的信用立法探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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